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秀莲申请执行刘红卫、王国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莲,刘红卫,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莲,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住鹿邑县城关镇西城一街,市民。被执行人刘红卫,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日,住鹿邑县城郊乡刘堂行政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住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三段附124号,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红卫、王国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志勇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