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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唐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唐传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44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培军(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职工),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传新,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被告唐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预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千军代理审判员  唐秀琴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