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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振与翟殿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殿玉,张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殿玉(又名翟小东),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殿玉与被上诉人张振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殿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上诉人张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