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林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X甲、李X乙与闫XX、王XX、于XX、孙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甲,李X乙,闫XX,于XX,孙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林法执字第5号申请人李X甲,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口林业局XX经营所X号。申请执行人李X乙,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XX区XX小区XX栋XX室。被执行人闫XX,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林口县XX单位职工,住林口县XX居民委员会X组。被执行人于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林口县XX单位职工,住林口县林口镇。被执行人孙XX,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林口县XX单位职工,住林口县XX居民委员会X组。被执行人王XX,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林口县XX单位职工,住林口县XX居民委员会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XX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X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账号6215590903000XXXX的存款。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忠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