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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陈某山与被申请人陈某君、陈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山,陈某君,陈丽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892号申请人刘某,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申请人陈某山,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学本科,双牌县新华书店职员。被申请人陈某君,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被申请人陈丽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陈某山与被申请人陈某君、陈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陈某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陈某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陈某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刘某、陈某山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蒋杰雄审 判 员 :周建明审 判 员 :许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冯伶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