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艳勇,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军,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