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与谭灿军,陈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谭灿军,陈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云海。委托代理人张金龙。被告谭灿军。被告陈碧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爵罗公司)被告谭灿军、陈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谭灿军、陈碧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奔爵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灿军、陈碧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奔爵罗公司诉称,被告谭灿军与原告一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谭灿军供应牛仔服装,但被告谭灿军未及时结清货款。2013年8月29日,经对账,被告谭灿军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4125.36元,被告陈碧霞对被告谭灿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账后,被告谭灿军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4125.36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谭灿军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125.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898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碧霞对被告谭灿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谭灿军、陈碧霞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谭灿军、陈碧霞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奔爵罗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在2013年8月29日,被告谭灿军确认欠原告货款234125.36元,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陈碧霞应对被告谭灿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谭灿军、陈碧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谭灿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我谭灿军(身份证号:××)至2013年8月29日,尚欠原告奔爵罗公司货款234125.36元。本人承诺该欠款一定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支付从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付利息,引起纠纷在顺德区人民法院解决,欠款人自愿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各种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担保人自愿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灿军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陈碧霞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谭灿军承诺于2013年9月30日前还清尚欠原告的货款,但其并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奔爵罗公司要求被告谭灿军支付货款134125.36元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还款利息,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谭灿军违约给自己造成多少损失,根据被告谭灿军的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陈碧霞在上述欠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确认,故被告陈碧霞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灿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125.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陈碧霞对被告谭灿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46元,财产保全费1190.62元,合计4731.0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谭灿军、陈碧霞负担。上述诉讼费用,被告谭灿军、陈碧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奔爵罗服饰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 竞 雄人民陪审员 欧阳玉燕人民陪审员 欧阳焕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银 敏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