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易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91号原告:易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甲,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易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宝柱和被告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农历11月16日,俩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薛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闹。原告曾经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美菱牌冰箱各一台。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薛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从2013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后,我们也没有在一起生活,孩子从出生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俩人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薛某乙,××××年××月××日出生。2014年2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吵闹、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美菱牌冰箱各一台,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1月20日,原告以和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薛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2013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725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以改观,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女薛某乙的抚养问题,因薛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薛某乙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过高,考虑本地农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并参照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240元抚育费。原告在庭审中诉称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美菱牌冰箱各一台,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财产的位置、价值及移动的难易,本院认定美菱牌冰箱归原告所有,格力牌挂式空调归被告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易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薛紫燕由原告易某抚养,被告薛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40元,给付期限为2015年1月起至薛紫燕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方式为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1日前付清上半年的抚育费1440元,于每年的12月1日前付清下半年的抚育费1440元;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美菱牌冰箱归原告易某所有,格力牌挂式空调归被告薛某甲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跃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3、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