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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爱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爱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28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被告:浙江爱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克明。被告: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秀英。被告: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百泉。被告:任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爱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普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瑛审 判 员  杨 政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蒋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