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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发良诉被告林运良、赵建春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良,林运良,赵建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林发良,男,。被告林运良,男,。被告赵建春,男。原告林发良诉被告林运良、赵建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发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运良、赵建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发良撤回对被告林运良、赵建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发良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莉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