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5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与苏长新、戴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581-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广场221-224商铺。负责人:周元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长新。被执行人戴小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执民字第581-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01月29日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苏长新、戴小花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村罗中南路2号楼17-19号401室的房屋。2015年01月30日,买受人胡岩英(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0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因此,对该房屋应予以解除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长新、戴小花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村罗中南路2号楼17-19号401室房屋(权证号:80002447/80002448,建筑面积:110.9平方米)的查封。二、将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村罗中南路2号楼17-19号401室房屋(权证号:80002447/80002448,地号:3-10-26-34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胡岩英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胡岩英时转移。三、买受人胡岩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上述房地产的原相关权属凭证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五、强制注销上述房地产上的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晓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