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权与王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权与被执行人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四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权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雨的银行工资账户,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四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