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殷敏强与许迪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敏强,许迪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殷敏强。委托代理人周叙明、尹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迪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敏强与被告许迪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敏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迪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敏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敏强撤回对被告许迪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7835元(殷敏强已预交),由殷敏强负担。审 判 长 龚 理 坚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萍人民陪审员 华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晓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