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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罪犯段亮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0145号罪犯段亮,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原住界首市芦村镇段庄行政村。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千元。段亮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7月23日、2009年12月4日、2012年2月20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峰、陈永华、陆安阳,安徽省阜阳监狱指派干警柳君、李梅、周涛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提出,罪犯段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真诚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成绩优良。在从事锅炉、值班工种中,该犯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先后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三次的奖励,且履行了被判处的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杨波、高海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亮自投改后,一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戈琪审 判 员  武 锋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