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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麻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麻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9号原告: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宁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定幸,该公司职工。被告:麻建锋,农民。委托代理人:麻松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建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建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