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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28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秦某某,男,回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3月6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我们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不是十分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爱赌博,为此我们经常吵架,而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我,还多次到我单位与我吵架。2014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又为生活琐事吵架,第二天我便回娘家居住至今。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本,用于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照片7张,用于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3、保证书1份,用于证明双方于2014年3月29日发生打架后,被告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并互相尊重、相互体谅的事实。被告秦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尚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且原告诉状上所述的事实并不属实,我们只是偶尔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甚至打架,我并没有经常殴打原告。我们分居是因为2014年8月份一天原告怀孕叫我去医院做检查,我说我有事第二天再一起去,原告就一个人去做了检查,后来因为这件事情我们在电话上吵架了,我去原告单位找原告,原告没有在单位,而是直接回娘家了。我希望原告能回家与我好好共同生活。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泾源县人民医院彩超报告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曾经怀孕的事实。经法庭主持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报告单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保证书无异议,对7张照片中泾源县人民医院向原告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无异议,对其他5张原告伤情照片及1张卧室房门损坏的照片不予认可,称其对照片上原告伤情不知情,卧室房门系被原告损坏。经本院审核,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应当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3月6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时而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29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不再殴打原告并互相尊重、体谅对方。2014年6月,双方又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双方虽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已建立起了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矛盾发生,但均系家务琐事引发,其原因在于双方均系新婚夫妻,对待婚姻家庭责任心不强,不能互相包容、谅解对方缺点所致,但该情形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共计3万元,对此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不计前嫌,克服自身缺点,相互尊重、关心、体谅对方,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婚姻关系,以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事务,双方仍具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