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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智亚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