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智亚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