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9号罪犯李海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9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止,于2010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