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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罗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寇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