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罗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陈某某,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寇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