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王桃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桃元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46号罪犯王桃元,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呈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桃元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9016号裁定书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前科犯、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桃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桃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