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俊岭与孟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岭,孟繁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6408号原告李俊岭,无职业。被告孟繁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岭与被告孟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纯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岭、被告孟繁兴的委托代理人常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岭诉称,2011年11月28日,被告因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欠我货款56800元,并出具欠条。为此我曾多次向被告催索,但未有结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6800元。被告孟繁兴辩称,认可拖欠原告货款56800元的事实,也为原告出具过欠条,但是已经偿还过原告3000元,尚欠53800元。因为该货款是在2011年拖欠的,原告现在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原告的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经营烟花爆竹生意,通过经营生意相识。2010年8月至9月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花爆竹时拖欠货款。2011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天津市西青区古佛寺同庆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相遇,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事宜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有孟繁兴欠李俊岭货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56800元整。欠款人孟繁兴,2011.11.28。”被告出具欠条后曾于2012年上半年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货款53800元未做偿还,原告曾于2014年9月前后通过电话催促被告偿还欠款或重新出具欠条,被告亦通过电话回复认可此欠款,表示偿还或出具新的欠条,但始终不与原告谋面,因此原告来院提起诉请。庭审中,被告以其辩称事实和理由进行抗辩。业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的视听资料、证人陈××证明被告出具欠条的事实证言等,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烟花爆竹买卖关系,通过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大部货款至今未还,按照买卖双方均应诚实守信,互不侵犯各自利益的原则,被告理应承担为原告清结所欠货款的义务。鉴于被告已偿还了3000元货款,故原告所主张的货款数额应以53800元为准。2014年9月,被告在原告通过电话向其追索欠款或重新出具欠条时明确认可此欠款,并表示偿还或出具新欠条的事实经视听资料已经证实,况且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被告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俟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孟繁兴立即向原告李俊岭一次性偿还所欠货款538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