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汉族,住科学城。被告黄某,女,生于1980年12月,汉族,住科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