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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伟与刘小梅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伟,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42号申请人:周伟,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刘小梅,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伟、刘小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伟、刘小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伟一次性赔偿刘小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5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周伟与刘小梅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路汉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