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永强与吴家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强,吴家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强,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吴家创,男,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林永强与被执行人吴家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家创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家创在银行的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相关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容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