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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21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纹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