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21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纹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