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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贾俊新与王静静、贾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俊新,王静静,贾俊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俊新,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静,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俊朋,男。再审申请人贾俊新因与被申请人王静静、贾俊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俊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3、被上诉人伤残评定程序不合法。4、被上诉人收到的8000元医疗费是申请人支付的,与贾俊朋无关。请求驳回王静静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王静静辩称:贾俊朋驾驶摩托车致其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俊新管理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贾俊新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俊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