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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元,由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