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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广德县新杭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1月21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及其辩护人涂中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11时,被告人彭某甲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X**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043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5KM+650M处,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王某甲受伤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甲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彭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慢行,与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受伤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皖X**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043广德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5KM+650M处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受伤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彭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被害人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病历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票据、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领款人信息登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被告人彭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飞乾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