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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杨允华与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华,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杨允华。被告施生。原告杨允华与被告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蓓蓓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允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允华诉称:2007年,被告施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当时说借期一年,但至今仍未归还。我多次催要,他均称没有钱还,一直拖了7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被告施生未行使抗辩权。经审理查明:被告施生于2007年4月20日向原告杨允华借款4200元,于2007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举证的借条,能够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施生向原告杨允华偿还借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施生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