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程xx。原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久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