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94429-3。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78322-7。法定代表人:鲍金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5)铜中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