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封桂富与袁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桂富,袁春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封桂富,农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春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桂富与被告袁春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桂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春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桂富撤回对被告袁春朋的起诉。代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