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恒鑫伟业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初字第377号原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被告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李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恒鑫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李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