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宝国花与朱文清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国花,朱文清,普建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宝国花,女性,白族,4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朱文清,男性,汉族,28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普建文,男性,白族,1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卫。申请执行人宝国花与被执行人朱文清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