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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宝国花与朱文清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国花,朱文清,普建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宝国花,女性,白族,4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朱文清,男性,汉族,28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普建文,男性,白族,1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卫。申请执行人宝国花与被执行人朱文清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