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利、何文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利,何文娟,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利,女。申请执行人何文娟,女。被执行人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和利、何文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第二期的债务,共计140万元,剩余的162.1万元债务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