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侯岩昆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岩昆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岩昆,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岩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岩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侯岩昆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鞍山银拓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52125563409的信用卡。在信用卡使用期间,被告人侯岩昆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6月4日,被告人侯岩昆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13666.5元。经中国工商银行鞍山银拓支行多次催要,被告人侯岩昆仍未支付欠款。2014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侯岩昆抓获。次日,被告人侯岩昆已将所欠全部债务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岩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雪飞的证言、开卡申请、催收历史记录、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岩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6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岩昆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被告人侯岩昆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666.5元,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考虑其自愿认罪,且已返还全部本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岩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