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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执字第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健斌与周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健斌,周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667-4号申请执行人梁健斌。委托代理人梁社端,与申请执行是父子关系。被执行人周乐文。关于梁健斌与周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江新法交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交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乐文应支付赔偿款126778.79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健斌,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611元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乐文名下座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14年4月18日,江门市中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江中评字(2014)B14037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涉案房产的市场参考价值为332243元。后本院委托广东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8月8日,该公司以332243元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价格偏高未能成交。2014年9月24日,该公司以265795元的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因价格偏高未能成交。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梁健斌与被执行人周乐文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经协商,同意将涉案江门市蓬江区房产以28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李某。买受人李某亦同意以280000元的价格买受上述房产和承担该房产办理房产证等过户所需税费。本院出具(2014)江新法执字第66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了上述变卖事项。另外,经相关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了对变卖款项的具体分配方法。本案申请执行人梁健斌分配得款62261元。另外,对于本案余下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分期偿还剩余债务,被执行人自2015年1月起每隔六个月支付6000元到江门市新会区法院的账户,交由法院分配给相关案件的申请人,直到剩余债务偿还完毕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审 判 长  莫国峰审 判 员  梁金辉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