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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惠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雄,容国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雄,委托代理人:荣艳、钟丹,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容国旋。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惠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容国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容国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本案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1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容国旋有可供财产或者线索的,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欣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