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宏明与被告何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明,何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谢宏明,男。被告何玉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宏明诉被告何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宏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谢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明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宏明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