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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肖家宁与林丽冷、吴青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丽冷,肖家宁,吴青青,谢聪明,东容(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冷,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宁,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吴青青,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谢聪明,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东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57号11层1103、1104单元。法定代表人吴青青。上诉人林丽冷因与被上诉人肖家宁、原审被告吴青青、谢聪明、东容(中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上诉人林丽冷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寄送案件受理相关通知却被退回,上诉人林丽冷亦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海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