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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锋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唐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