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宜宾市三禾田酒类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唐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嘉美。委托代理人郑新宇。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第三人宜宾市三禾田酒类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74957号关于第9161065号“宜滨醇”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侯占恒审 判 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 倩书 记 员 孙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