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大庆与刘金亭、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庆,刘金亭,王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91号原告吴大庆。被告刘金亭。被告王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庆与被告刘金亭、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金亭、王国英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金亭、王国英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