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萍、孙曼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56216985-2。法定代表人:江光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萍,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孙曼玲,女,住庐江县。被告:孙曼玲,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萍、孙曼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巧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成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