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任玉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玉孝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865号罪犯任玉孝,又名任全孝,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温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玉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于2009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任玉孝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玉孝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任玉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任玉孝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温县面粉厂门口,抢走被害人马某某挎包一个,分别有现金300余元和手机一部(价值85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玉孝自上次减刑(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连续表扬8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玉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玉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