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雷诉齐齐哈尔市广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雷,齐齐哈尔市广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徐雷,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无业,住讷河市拉哈镇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广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文化大街38号楼。法定代表人齐志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广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齐齐哈尔市广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