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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汉南、杨赞与钟炎、肖启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汉南,杨赞,钟炎,肖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肖汉南,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申请执行人杨赞,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被执行人钟炎,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被执行人肖启珍,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以(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炎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房屋(粤房证字第C04997**),并责令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420700元及利息(其中2012年12月25日借款70000元及2013年1月1日借款50000元的利息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其余借款的利息均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以上利息均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肖汉南、杨赞,但被执行人钟炎、肖启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炎名下位于化州市平定镇人民路29号的房屋(粤房证字第C049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冠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