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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69、71、73、75、77号。负责人张筱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家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珊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欣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