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9月18日,汉族,住大荔县埝桥乡。本院在执行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权利人本次申请标的为3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