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刚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95号罪犯张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应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刚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中,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罪犯张刚的刑期至2016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服从分工,较好完成任务,共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8日,罪犯张刚向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款1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罚没款票据等。本院认为,罪犯张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刚犯贪污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罪犯张刚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